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7月1日,甘肃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包括管理实施细则、运营细则、结算细则、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文件重点明确了储能参与实时现货市场及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相关规则:
实时现货市场:独立(共享)储能企业按需申报自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对其申报的自调度计划曲线进行安全校核,校核通过后作为实时现货市场出清边界条件。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竞价日(D-1 日),经营主体申报调频辅助服务价格,市场运营机构依据机组报价和历史调频性能进行排序。实时现货市场出清后,市场运营机构综合系统调频容量需求、机组调频里程报价和性能排序及机组实际可调容量,出清参与调频的机组。
此外,根据2022年12月国家能源局甘肃能监办发布的《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独立储能还可以参与调峰容量市场,获得最高300元/(MW·日)补偿。
储能相关规则条款如下: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细则》中指出
日前现货市场方面:
第三条 日前现货市场采用“发用双侧分段报价、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
实时现货市场方面:
第五十七条 实时现货市场以 15 分钟为间隔滚动出清未来 15 分钟至 2 小时的节点电价和机组出力曲线。
第七十条 新能源场站出力上/下限约束:
原则上,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可在日内指定时段自主申报储能放电自计划。现阶段开放申报时段与省内分时电价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平时段保持一致。
第七十三条 水电企业、独立(共享)储能企业自调度计划:水电企业、独立(共享)储能企业在实时市场运行中按需申报自调度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对其申报的自调度计划曲线进行安全校核,校核通过后作为实时现货市场出清边界条件。
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方面
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
现阶段,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分别独立运行。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相关运行备用调度管理要求,留取合理的备用空间。竞价日(D-1 日),经营主体申报调频辅助服务价格,市场运营机构依据机组报价和历史调频性能进行排序。
实时现货市场出清后,市场运营机构综合系统调频容量需求、机组调频里程报价和性能排序及机组实际可调容量,出清参与调频的机组。
调频市场中出清调用的中标机组/场站以实际出力曲线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结果进行偏差结算,相关收益、补偿按照辅助服务市场及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执行。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细则》中指出,
结算周期方面:
第八条 电力市场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其中现货市场采用 “日清月结”模式,以每 15 分钟作为最小结算时段。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月度偏差电量或月度峰平谷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结算定价方面:
第十八条 发电侧现货市场价格:
每个结算时段发电侧经营主体以其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节点边际价格超过限价时按市场限价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电网侧储能现货市场价格:
每个结算时段电网侧储能放电电量为正、充电电量为负,均以其所在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节点边际价格超过限价时按市场限价进行结算。
成本回收和补偿费用方面:
第五十条 含有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场站,调度机构对配建储能按需调用期间,不回收调频增发超额获益回收费用。
第五十六条 配建储能由电力调度机构按需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储能按需调用补偿费按照“后充先放”的原则,调度机构记录储能按需调用期间分时充放电量(暂定充放电损耗为13%)和价格,若其现货市场电能量收益为负,则给予相应补偿至现货电能量收益为0。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我们组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依据《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对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修订,形成《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包括管理实施细则、运营细则、结算细则、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省内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于2024年7月8日(星期一)12点前反馈至电子邮箱(GSGXTDLC@163.com)或传真至0931-8929293。
附件:
1-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
2-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
3-甘肃电力市场结算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
圆4-甘肃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技露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V3.1)(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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