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山西江河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监测数据显示多种烟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限值,罚款人民币54万元,公示如下:
运环罚字〔2024〕01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江河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6772516023F
法定代表人:杨草元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安峪镇董封村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颗粒物小时均值10.009mg/m3-344.532mg/m3(超标642个小时),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超过排放浓度限值0.009倍-33.4532倍;氮氧化物小时均值50.065mg/m3-424.582 mg/m3(超标169个小时),排放浓度限值50mg/m3,超过排放浓度限值0.0013倍-7.491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2.2023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3.2023年12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3年12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出具的《山西江河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2#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自动监测数据》(证明你单位2023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2#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5.2023年1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的事实);
6.2023年12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证明你单位2#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浓度限值);
7.2023年12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
位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