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一批水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
案例一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将综合码头冲洗场地的黑色废水通过雨水排水口直排长江。经取样检测,采样点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的废水直排长江线索,当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将2号泊位综合码头冲洗场地的黑色废水通过非法定排放口的雨水排水口直排长江。经取样监测,综合作业平台下方B4采样点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化学需氧量Ⅱ类标准值15mg/L,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心存侥幸,通过非法定排口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于此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绝不姑息,予以惩戒。
案例二
六安市智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六安市智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池排口监测项目悬浮物、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排放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9.25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双河巡查时发现河流含大量泥沙,通过无人机排查发现其污染源为渝万高铁长岭岗隧道项目,其后执法人员对由六安市智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万高铁长岭岗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外排施工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池排口监测项目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45mg/L,pH值为11.90,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3.93倍和2.90个pH值单位(呈碱性),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有利于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加强执法和监测的部门联动,执法、监测同步进行,有利于固定违法证据,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三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7.1万元。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11日、接群众举报,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排放。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铁某隧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排向污泥干化池的管道直接排入至竹溪镇团凤村小溪,最终汇入汉丰湖。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并检测,其外排废水中pH为10.6,悬浮物1.411x10[gf]b3[/gf]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迅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将“依靠群众”作为精准发现和查找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让人民群众充当“千里眼”,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盟军”,有利于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案例四
重庆市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的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养殖公司处0.2万元罚款。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22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新生街道办事处、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新生街道镇站对位于新生街道香水社区进行排查,发现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的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溢流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溢流废水化学需氧量900mg/L、氨氮130mg/L、总磷6.40mg/L,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标。经调查,该养殖场设计存栏量为500头生猪,实际存栏150头,根据忠县农业农村委《关于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判定该养殖场为养殖专业户。
该养殖专业户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执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畜禽养殖规模认定标准,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函复认定该生猪养殖公司养殖规模为养殖专业户再进行相应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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