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脱贫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是对《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进行的修订,旨在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
《办法》表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及离网型局域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兼顾其他地区,进一步优化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满足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纳需要,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电网。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资本金支持中西部地区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债券等投入。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采取项目法人自筹、地方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方式筹措。
《办法》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进行明确:西藏80%;新疆54个边境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省(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涉藏州县、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甘肃省临夏州,为50%;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为30%;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为20%。
《办法》提出,建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退 出机制,对于供电企业投资能力较强的省份,采取逐步降低中央资 本金比例直至全部由企业投资等方式,实现中央资本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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