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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乌拉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4-07-31 15:44:39
内能源电力字〔2024〕511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乌拉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内电计划〔2024〕1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巴彦淖尔地区大规模新能源开发送出需求,提高地区新能源消纳水平,同意建设乌拉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05-150823-60-01-717625。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建设地点: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新建乌拉山500千伏变电站,规划建设4台1200兆伏安主变,本期建设2台1200兆伏安主变;规划建设500千伏出线8回,本期建设4回,分别至过三梁2回、德岭山2回;规划建设220千伏出线16回,本期建设3回,至220千伏新能源汇集站。本期每台主变低压侧装设3组60兆乏低压电容器、1组60兆乏低压电抗器、1组60兆乏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二)过三梁(谷山梁)至德岭山双回500千伏线路开断接入乌拉山500千伏变电站,新建线路路径长度18公里,同塔双回路架设,导线截面4×400平方毫米。

(三)建设相应通信和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投资59115万元,项目资本金11823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工程实施要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设节奏,加大源网协调力度,确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中期滚动调整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乌拉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内自然资预审字〔2024〕30号)、中共乌拉特前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关于对<乌拉山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7月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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