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就新能源项目开发领域的产业配套、限制附加收益等方面进行整改、核查与监督,并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进行案例、问题线索收集。
该文件一经公布便受到光伏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但更多的行业人员则是对相关要求能否执行到位持保留态度,甚至全网光伏人都在“替”国家能源局收集相关案例。
某行业人士表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在今年2月印发了一份相关文件,要求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参与相应规模新能源项目开发。产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支持开发5万千瓦风电项目,并以此类推;投资达到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支持开发30万千瓦风电项目,光伏则参照协商执行。
事实上,早在十年之前国内光伏电站刚起步之时,国家能源局就已经印发了相关文件明确表示严禁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彼时,光伏电站在补贴限制之下指标审批权限统归于国家级主管部门,加之电站建设成本高企、行业规模小、竞争度低,产业配套仅零星存在。但进入“十四五”后,随着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省市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开发端的竞争加剧,产业配套之风逐步蔓延至全国。从配套消纳负荷、产业链到建学校、供暖,再到引进外资甚至捐款、乡村振兴等直接“要”钱,花样百出之下,飙升的非技术成本使得开发企业苦不堪言。
自2021年以来,云南、广西、湖北、贵州、宁夏、安徽等省份均提出了产业配套的要求,截止到目前为止,粗略统计之下全国已有22省、28市县提出了不同类型的产业配套或限制附加收益的要求,投资金额基本以亿元为起步,个别地市甚至达到百亿元。
从上表可以看到的是,从省级到市县,从集中式到分布式,从明确的产业配套到竞争优选的评分占比,地方政府的产业配套要求几乎已经形成全覆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公开可查的一部分强制产业配套要求,更多的则是以“优先”、“鼓励”等字眼或者口头通知等方式要求产业配套,参与的投资企业可谓是申诉无门。
此前,有行业人士曾告诉笔者,在西南某地的新能源与乡村振兴推进会上,相关常委领导明确要求新能源企业按3分/度电缴纳乡村振兴基金,并签订承诺书,不得申请仲裁和上述,更是直言“欢迎新能源企业挑战政府决心和底线,挑战XXX万人民。”
面对从几百万上升到百亿的畸形产业配套要求,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曾屡次发文明确禁止,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风、光项目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严禁将产业配套作为项目开发门槛。
例如在去年5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表示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遏制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
去年12月,在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去年8月,工信部、市监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中也提出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的要求。
在不断的纠偏过程中,部分地市新能源产业配套情况出现了明显改善。例如云南砚山县100亿元的产业配套要求被取消,云南广南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招标项目因违法违规被叫停,河南商丘市产业配套要求被撤销等等。
尽管国家能源局三令五申严禁产业配套,但随着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市主管部门,其对项目管理权限的冲突便难以避免。有行业人士表示,“目前绝大部分省级风、光管理办法是严禁产业配套的,但由于项目申报甚至审批权限下发至市县,部分地区明确表示不满足产业配套要求便不予上报或审批。”
对于走到今天的光伏行业而言,从高昂补贴到平价上网乃至于主力电源的定位离不开国家、各省市地方政府长久以来的支持。站在当前产能过剩的行业论调之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是以资源为基点拓展出长远、高效、协同的发展路径,而非毫无规划甚至掠夺式的攫取新能源的发展红利。
面对国家能源局新一轮对产业配套的高压整治,既抱有期望却也保留看法或许是行业人士最真实的写照。
来源:光伏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