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二:对月度为周期交易组织的一系列反思
本次规则中,明确了月内(多日)交易的组织方式,这是一次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从我国直接交易试点以来,以月度为周期的交易成为主流方式。月度交易的前提是月度平衡预测。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日益提升,电网装机一次能源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电、水电,不太可能一个月前就能转确定预测下个月的发电需求,因此从五十年代流传下来的以月度为周期的管理方式明显不适应市场组织。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很多省份已经意识到单一的月度计划、平衡和交易组织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调度部门,月度计划更多的只有参考意义,调度部门更倾向于日前计划和实时调度。当然,从调度部门就重大节日的电力电量平衡安排看,都已经具备短周期的负荷预测能力和机组开停协调能力。
就当前的市场组织来看,很多省市交易中心也意识到月度交易的局限性,事后合同电量转让、月内偏差电量转让等等交易品种也“创新”性地组织起来。这个方式,总体上看,是一种事后的弥补措施,并不能解决月度平衡预测误差大的问题。
就和现货市场的衔接来看,我们急需多日的交易品种作为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衔接。当然,多日交易,给市场组织者出了个难题。毕竟,在周或者五天以内的交易,是会影响到发电机组的开机组合。多日交易,要不要以当前的开机组合和检修计划为刚性条件?这个问题没有在本次规则中说清楚,留给各省实施细则去明确。
从技术层面看,多日交易如果频次发生在3~5天,技术上必须以调度部门提供的开机组合和检修计划为基础,通过多日交易,可以适当改变机组的发电负荷率;如果多日交易按照旬或者15天为频次开展,这个情况下,我们是提倡市场充分的竞争。
我们还注意到,在规则的第35条中,明确提出:除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就目前各省的实践看,普遍存在设定供需比的情况。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下,供需比还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呢?
我们并不认可当前各省在交易实践中设置供需比的做法。供需比是超出安全约束范围的一种限制自由竞争的手段。可以把机组在一个周期内的最低最高的发电负荷率纳入安全约束范围,只要这个负荷率制定有原则可依。此外,在本规则44条中,已经明确为防止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以采取限制价格措施。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各省目前的供需比不应再继续执行下去。
这里又延伸出一个问题,价格的上下限制,是采取固定范围还是和前期交易出清价格做联动后的价格范围。固定价格范围,会导致市场的价格僵化,例如江苏,制定了在标杆电价391元/兆瓦时下浮不得超过15%的要求,结果今年两次的月度交易价格打在价格管制下限333元/兆瓦时出清。建议各省在实施细则中,能够结合前期实际成交价格做加权后,制定一个上下限的范围做浮动价格管制。
把这个月度交易周期的问题,我们继续延伸下去。上一稿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稿中,已经提出了偏差电量预挂牌的交易方式。从实际反映来看,响应者寥寥。为什么本次规则制定还坚持要推行预挂牌的交易组织方式?
本次的规则,我们看到是一方面重点完善了月度多日交易开展的规则,一方面是完善了预挂牌的规则,这两者是相互呼应的。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不能指望月初做一次月度计划就管一个月的调度执行,也不能指望月初搞一次预挂牌就能够处理掉所有的偏差问题。在本次的预挂牌中,提出了在月内调用的截止日期前,发电企业可以修改其上调和下调报价。这些措施,都可以简化当前各省普遍开展的事后合同转让,月内合同转让等等交易方式,减轻交易压力,降低交易风险。
所有的预挂牌,都是为了解决偏差电量哪里来的问题?这个问题,留给看点三,继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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