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三:电力市场的偏差电量哪里来?
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简单的说,只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的电量,都是偏差电量,但实际情况并不这么简单,在计划管理模式和市场交易模式并存、省内市场和跨区跨省市场相互耦合、省级现货市场建设落后于中长期市场建设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先说发电侧的情况。从多数省份的实际情况看,多数省份的市场化发电机组,在电网平衡中的任务是参与市场平衡而不是单一的为了满足市场化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也就是说,这部分发电机组,还要满足非市场化用户的用电波动。现在的问题来了,按照国家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预挂牌交易方式,针对非市场化用户用电波动产生的市场化发电机组电量偏差及其费用,电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
再继续探讨下去,如果一个省级电网,市场化发电机组由特定的燃煤机组和新能源机组构成、其他的天然气机组、地方性的供热机组等构成了非市场化发电机组,那么非市场化的发电机组实际发电偏差,造成了市场化机组的电量偏差,又该如何处理?
很多人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偏差费用分摊机制去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支持这个看法。进一步的看,在现货市场中,对接入配电网的地方性小热电机组,例如垃圾焚烧、农村沼气发电、径流式的小水电等等,这部分机组能不能失去定价权,而被动的接收批发市场的节点或边际价格出清?对这部分机组的政府保底合同和电价,以差价合同补贴清算的方式存在?
再回到省内市场发电侧,我们还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偏差电量产生环节。对临时性跨区跨省交易的电力电量,造成省内市场化发电机组的偏差电量该如何处理,很遗憾地发现在本次基本规则中没有提及。如果这个临时性的跨区跨省交易电量,是对应某一个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电量,这个问题就简单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省级电网公司又该采取哪种方式去解决。
讨论到这里,我们换个角度,讨论一个很热门的话题。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是否应该带曲线?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拿出来讨论,这个合同必须带曲线。但是,从华东地区的J省情况看,市场化交易的发电机组可供电量和市场化用户的需求电量,在年度上是可以匹配;但由于受到J省超过20%以上外购电的营销,市场化发电机组月度可发电量并不能和市场化电力用户的需求做精准匹配。也就是说,市场化发电机组有可能因为本省临时性的跨区跨省交易需要,无法满足本月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这个时候,就需要电网公司作为欠缺电量的调剂方,临时性交易产生的偏差作出补偿。但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此部分电量在次月或者更后的月份中弥补归还。
再看下用电侧的情况。市场化电力用户的偏差电量,绝大多数是自己用电超出自身预期的情况下发生,但有三种情况下例外,第一是参加需求侧负荷响应造成的偏差,第二是供电企业供电行为发生变更造成的电力用户用电偏差,第三是政府主导性行为造成的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对于第一种情况,偏差不可以减免,但在相关电费计算上,应有明确的算法,第二种和第三种责任的减免,在本规则中没有阐述。
当然,对于不可抗力产生的用电偏差,是可以减免的。从实践看,这个不可抗力的认定应规范严肃,坚持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认定标准。就华东地区J省这几年的实践看,有电力用户因环保不达标被停产整顿,又来要求减免偏差考核的、还有电力用户错过交易时间的,这些情况都不能纳入减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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