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改革先行先试地区有关工作的推进,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部署,创新许可管理方式,提高许可审批效率,现就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做好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许可审批新模式,持续推进“简化许可、深化信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挥试点区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总结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二、工作内容
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事项时,由其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自愿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告知承诺制采用申请企业自愿选择方式,除申请企业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他企业均可自愿选择;申请企业不愿承诺或不适用承诺的,应按正常流程申请许可。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试点单位要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公告、事中事后监管、诚信档案信息归集等环节的内容,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修改完善办事指南,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证明事项材料;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的依据、应告知的内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许可后续的监督检查等。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企业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等。有关告知承诺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承诺书格式文本等要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单位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对申请企业承诺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许可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检查办法,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抽取不同的比例,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非现场或现场方式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失信惩戒
试点单位将企业落实承诺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试点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防止发生未按规定告知、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风险。
三、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阶段。试点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编制告知承诺书及办事指南,做好技术信息系统支撑,并将有关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资质中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6月1日起,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总结经验阶段。试点单位对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前报资质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精心组织实施。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资质中心。
(二)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单位要加强许可告知承诺制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做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指导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意义和工作内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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