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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发布

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3-03-21 14:04:32

  案例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在开展2022年江西迎峰度夏能源保供现场督查时发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氨区送出管道(输送氨气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氢站干燥间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未按规定可靠跨接、处于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4.5m的爆炸危险2区空间的控制室(配电间)内部分电气不防爆。华中能源监管局进行了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确认书》,询问电厂负责人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电厂未在氨区送出管道(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是电厂氢站干燥间框架二供氢母管法兰当前使用铜丝扭接,跨接不可靠,未按《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规定采用金属线跨接,属于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是电厂控制室(配电间)与氢站一期电解间之间外窗最近距离为3米,处于氢站一期电解间半径4.5m的爆炸危险2区空间,控制室(配电间)内部分电气设备不防爆,违反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选择的规定,属于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每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华中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9月28—29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在对福建厦门抽水蓄能工程开展保国庆、保党的二十大电力安全督查检查行动暨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抽蓄项目部存在部分培训项目未开展项目部级全员培训、班组级学习记录缺失的违法行为。福建能源监管办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检查事实确认书》,并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2年12月30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部分培训项目未开展项目部级全员培训,班组级学习记录缺失,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对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6日,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在3、4号炉粗灰库清灰作业中,发生一起外包人员窒息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3月7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立即对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在3、4号炉粗灰库清灰作业中存在“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未将辨识出的部分重大风险进行交底”两项违法行为。浙江能源监管办现场调取了施工方案、交底记录等工作资料,对作业区域监控录像进行了截图取证,在对有关人员询问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上述违法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确认书》,并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10月10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存在如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3、4号炉粗灰库清灰施工方案》规定“3、4号炉粗灰库开启人孔门清灰阶段为公司级风险管控”,但未明确现场管控人员层级要求;在3月6日实际作业中,现场监护人为检修部热机三班副班长委派的组员,现场管控能力不足,对施工方案内容未熟练掌握,对栈桥前端围栏缺失的安全设施隐患未引起重视并要求立即整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灰库内清灰人员离开栈桥进入灰库底部清灰的违章行为,对清灰人员安全绳长度明显超出栈桥作业范围未引起警觉并制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二是该公司在《3、4号炉粗灰库清灰施工方案》中辨识了重大风险项目“人员滑落灰库底部放灰口”,并要求采取禁止离开栈桥平台作业控制措施,但在现场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未明确“灰库内落灰口坠落掩埋风险”,未强调“禁止离开栈桥平台作业”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两项处罚并案处理,浙江能源监管办最终对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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