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要求发生大变化,售电公司加速优胜劣汰
瓦叔 能见 发布时间:2021-11-24 13:27:39
时隔5年后,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取代了2016年发布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由于两大版本内容发生巨大变化,按照新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我国售电行业开始迎来洗牌。
对比两个版本的管理办法,「能见」发现,发生变化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售电公司的监管发生了变化。旧版本对售电公司监管的关键词是“加强监管”,而新版本关键词是“常态监管”原则。这说明监管部门对售电公司的监管开始从严。
二、对售电公司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新版要求售电公司在注册时,其参与电力批发的技术支持系统应该能够接入电力交易平台。这是一个较高的要求。目前许多技术支持系统无法满足这一规定。
三、对售电公司注册程序进行了细化。在旧版政策出台后,企业在注册售电公司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问,新版本进行非常细化的规定,比如要求“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
四、对售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版办法中,增加了“运营管理”章节,比如新版办法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履约保函,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旧版办法并没有提出这种要求。此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售电公司碰到“批零倒挂”现象时跑路的情况,履约保函客观上对售电公司履约能力提出了要求。
新版办法同时要求,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旧版只要求在注册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如要求售电公司注册时的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以上,但是存在部分公司为满足注册要求进行资产腾挪,注册完后可能无法满足要求,新办法规避了这种“皮包”公司的可能性。
五、新增了保底售电政策。新版办法提出,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六、对售电公司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新版要求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总体来看,新版办法在旧版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旧版更多体现在,2015年电改9号文提出售电市场放开,对售电公司准入方面提出了符合当时市场形势的要求,但是在旧版办法执行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此次新办法的颁布,则进一步完善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新办法对售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更多和更高要求,将淘汰很多“机会主义者”,对于我国售电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极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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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
新规明确了涉及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结算等各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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