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发改委印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小时。储能设施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交流侧效率不应低于85%,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按照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乘以装机规模认定新增调峰能力。
2021年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2023年6月底前建成并网。配套新增调峰能力项目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可在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建设,也可以异地建设,但长江以北市场化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建设或购买的调峰能力原则上须在长江以北区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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