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7月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部分一般工业固废的建议的答复如下:
凌向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部分一般工业固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超过3亿吨,这些固废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如处置不当(包括焚烧后产生的飞灰)会对大气、水体、土壤等造成不良影响。为统筹发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作用,切实抓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省有关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政策导向。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适度超前”推进一批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我厅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统领,积极会同省住建部门推动地方补齐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截至目前,全省建成64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焚烧处理能力达8.89万吨/日,2023年全省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约2828万吨,日均焚烧量约7.75万吨/日,设施负荷率约87%。
二、打通处置渠道。2023年11月,我厅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明确提出各地要统筹利用好本地火力发电、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一般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出台的《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中,明确“装修垃圾分类出的轻质物可交由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部分城市已经启动了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评变更和技术改造。当前,我厅正按照省人大、省司法厅要求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在该条例中提出“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为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标准规范。为规范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及产生飞灰的污染防治,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出台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 4370-2022),鼓励飞灰采用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非填埋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 4076-2021)等地方标准。通过相应标准规范提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引导飞灰再生产物规范合理处置。
正如您建议提到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是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无禁止性条款。但是,对照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在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源头减量方面,据统计,2023年度,全省共申报产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93.9万吨,占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12.1%,飞灰填埋量占全省填埋总量的八成以上。同年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考核目标中已包含对飞灰等危险废物填埋率等控制指标(远期目标是压降至5%左右),但如不限制以此方式协同处置工业固废,飞灰产生量将显著增加,与我省正在推进的焚烧飞灰“趋零填埋”政策导向不符。资源化利用方面,建议中提及的纺织边角料、废橡胶等可焚烧有机废物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如2022年3月,国家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能再生利用的废旧纺织品方可开展燃料化利用。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也提出到2030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截至目前,我省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率约占60%,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无害化处置方面,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焚烧飞灰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特别是目前绝大部分飞灰仍采用填埋方式处置,从长远看,填埋后飞灰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极有可能浸出污染地下水,同时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如不采用填埋,而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或高温熔融等进行后续处理,也普遍存在处置成本较高、技术支持不充分、次生产物去向不畅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契机,以“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处置”为原则,会同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能优势,同步做好相关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抓紧会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清单,在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物,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二是充分发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富余能力,在名录/清单正式发布前,鼓励有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优先选择一般工业污泥协同处置(具有来源稳定、组分均衡、热值相近等特点),提高县域一般污泥自行消纳率,避免因堆肥、养殖等不规范处置方式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提前谋划布局飞灰资源化项目,支持苏南经济发达城市与苏中、苏北有条件城市先行先试,试行建设一批高温熔融等飞灰资源化项目。同时,通过增设填埋率等控制指标,降低各地对填埋处置方式依赖度,推动飞灰资源化利用水平逐步提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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